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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徐某某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邢某某当年的子女抚养费2400元,直至徐某十八周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