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廖进祥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进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54号罪犯廖进祥,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了(2012)江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进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至2017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廖进祥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11日,罪犯廖进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54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廖进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进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进祥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廖进祥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廖进祥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廖进祥未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廖进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廖进祥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可以减刑七个月。罪犯廖进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进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