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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野某某诉被告拓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野桂琴,拓建武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野桂琴,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安塞县建华镇肖官驿政村蔡阳坪村。被告拓建武,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野桂琴诉被告拓建武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野桂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野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野桂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