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永生与张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生,张耀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黄永生。委托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耀辉。本院受理原告黄永生与被告张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永生负担。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