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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永生与张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生,张耀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黄永生。委托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耀辉。本院受理原告黄永生与被告张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永生负担。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