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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长林与于艳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长林,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董长林被执行人:于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长林与被执行人于艳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宫耀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