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632号原告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其与被告李克需要另行庭外协商为理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韦某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京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