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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吴万军与奉代军、陈雪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吴万军,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委托代理人叶志生,翁源县坝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奉代军,男,1975年5月9日出生,瑶族,广西全州县人。委托代理人邹永钦,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雪辉,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万军诉被告奉代军、陈雪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万军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万军负担。审判长  冯开选审判员  黄龙英审判员  张瑞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