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叶国明与陈炜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明,陈炜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6号原告:叶国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马丽,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炜炜,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叶国明诉被告陈炜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国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