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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叶国明与陈炜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明,陈炜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6号原告:叶国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马丽,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炜炜,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叶国明诉被告陈炜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国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