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佩琴与何继浓、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佩琴,何继浓,林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陈佩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继浓。被执行人林美兰。申请执行人陈佩琴与被执行人何继浓、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佩琴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归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继浓、林美兰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何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