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卢云河与秦宪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河,秦宪菊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卢云河,��民。委托代理人徐学俊,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宪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云河诉被告秦宪菊占有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云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云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云河负担。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肖振坡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