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相珍与黄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珍,黄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刘相珍,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被告黄西强,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珍与被告黄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刘相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告刘相珍负担。审判员 钟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圣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