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杨家胜、吴立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沧州市开发区。负责人王长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家胜。被告吴立红。被告于瑞强。本院受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家胜、吴立红、于瑞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家胜、吴立红、于瑞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69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邵 景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