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静与李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李春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15号原告王静。委托代理人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李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