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静与李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李春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15号原告王静。委托代理人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李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