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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山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韩伟中与黄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中,黄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韩伟中。被告黄阳。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中诉被告黄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伟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赵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