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韩伟中与黄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中,黄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韩伟中。被告黄阳。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中诉被告黄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伟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赵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