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苏进明与曹陈兵、江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进明,曹陈兵,江仙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苏进明。被告:曹陈兵。被告:江仙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进明与被告曹陈兵、江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进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元,由原告苏进明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莫文福人民陪审员  陈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