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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江苏皮尔金顿耀皮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恒业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皮尔金顿耀皮玻璃有限公司,重庆恒业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38号原告江苏皮尔金顿耀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兴港路10号。法定代表人CHAIEDDIE(柴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贲。被告重庆恒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村滩子口玻璃门窗材料市场(九龙村22号2楼附5号)。法定代表人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皮尔金顿耀皮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业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皮尔金顿耀皮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江苏皮尔金顿耀皮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皮尔金顿耀皮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2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江苏皮尔金顿耀皮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