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张某,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丽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燕、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永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为家庭琐事不断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没有吵过架,双方未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冬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双方各带一男孩,现各自男孩随各自生活。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无根本利害冲突,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不断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被告否认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