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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廖桂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廖桂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麦炳超委托代理人:罗景山,系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桂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廖桂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桂章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对被告廖桂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元,减半收取为1141元,由原告廖桂章负担。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一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