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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55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