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戚玉兰与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玉兰,徐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戚玉兰,居民。被告徐洁,居民。原告戚玉兰诉被告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玉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玉兰诉称,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于2014年8月2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并约定于2014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8月2日借原告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后原告因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戚玉兰和被告徐洁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徐洁归还借款1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戚玉兰支付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徐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孙 伦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飞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