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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梁等9人与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梁等,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保字第13-1号申请人:周梁等9人(名单附后)。申请代表人:周梁,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杭州市富阳区人,身份证号码:3301831989********,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黎明村黎明***号。申请代表人:叶利华,女,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杭州市富阳区人,身份证号码:3301231971********,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乌畴村**号。委托代理人:赵杏琴。被申请人: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淑君。申请人周梁等9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通过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梁等9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 菲申请人周梁等9人名单:申请人:周梁,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904183110,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黎明村黎明284号。申请人:林��霞,女,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212050042,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19号。申请人:叶春亚,女,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602143329,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联村骑龙里33号。申请人:安锦兰,女,朝鲜族,1973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7305064260,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十九委9组。申请人:叶利华,女,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104113324,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乌畴村48号。申请人:徐华,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308164343,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联村栗柴坞20号。申请人:刘造干,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109154518,住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湖上沙村前埭路57号。申请人:吴厚勤,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身���证号码:433024196301168298,住湖南省溆浦县温水乡黄江村十七组。申请人:肖剑,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6810014350,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镇金滩村自然村35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