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成都采能商贸有限公司与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采能商贸有限公司,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采能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成都采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志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