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少民初字第1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焦×与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11270号原告焦×,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被告聂×,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诉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