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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东旺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沈吉庆、沈晓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吉庆,山东省东旺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晓慧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吉庆。委托代理人:李德均,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东旺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民。委托代理人:张光亮,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晓慧。上诉人沈吉庆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东旺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晓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吉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492元,由上诉人沈吉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志明审判员  邢伟明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