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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祥辉与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153号原告张祥辉,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瑞德大酒店10层。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辉诉被告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被告已经将拖欠的款项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张祥辉负担。审判员陈庆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郭露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