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催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催字第130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德。委托代理人:钟建、汤华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委托代理人:谷林祯、王波。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票据号码3070005131964229、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赵小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