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张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水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