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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星华与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梁星华,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大塘居委会大塘一路**号,身份证号码:4428251970********。被执行人梁玉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4613。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星华与被执行人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51000元,受理费638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已执行到位部分标的,余下欠款双方当事人同意分期按原调解书内容还清。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原调解书内容偿还余下欠款,且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还清全部欠款,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