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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韦某甲。被告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规定,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判员韦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黄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