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谈晓东与陈玉娟、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晓东,陈玉娟,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周如东,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江阴市盛昌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谈晓东。委托代理人胡国春,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金宝,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陈玉娟。被告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41977,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东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被告周如东。委托代理人陈志森,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14239,住所地江阴市澄张路30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凌,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盛昌机械厂,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长青路**号。法定代表人夏亚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新。原告谈晓东诉被告陈玉娟、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公司)、周如东、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江阴市盛昌机械厂(以下简称盛昌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可炜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26日、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晓东的委托代理人胡国春、华金宝,被告周如东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森,被告龙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凌,被告盛昌厂的委托代理人何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娟、三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晓东诉称:2014年5月7日,陈玉娟、周如东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他借款3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三林公司、龙山公司、盛昌厂为陈玉娟、周如东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他将300万元以承兑汇票形式足额支付给陈玉娟、周如东,并由周如东进行了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陈玉娟、周如东未按时还款,经他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讼至法院要求:1、判令陈玉娟、周如东归还借款300万元。2、判令陈玉娟、周如东支付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三林公司、龙山公司、盛昌厂对陈玉娟、周如东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玉娟、周如东、三林公司、龙山公司、盛昌厂承担。被告周如东辩称:他受陈玉娟的委托进行融资,是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一种表现,因此他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并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龙山公司辩称:借款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因此谈晓东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他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的事实则没有异议。被告盛昌厂承担辩称:他公司对借款事实及他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的身份都无异议。但对于借款利息,则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被告陈玉娟未作答辩。被告三林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周如东、陈玉娟与苏勤丰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载明“甲方谈晓东,乙方陈玉娟、周如东,丙方三林公司;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甲方应将借款在2014年5月11日前足额发放乙方,借款期限至甲方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至2015年5月10止,借款利息面议;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下的人民币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甲方及代表签字:苏勤丰;乙方及代表签字:周如东、陈玉娟;丙方及代表签字:三林公司公章及陈玉娟签名、龙山公司公章及XX签名、盛昌厂公章及何建新签名”。2014年5月11日谈晓东将票号分别为94800520、22058095、24362467,金额分别都为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交付给周如东,周如东收到上述承兑汇票后将其交付给陈玉娟,陈玉娟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300万元承兑汇票。此后借款到期,陈玉娟及周如东等未及时还款。经多次催告仍然未果,2015年5月25日谈晓东具状来院要求陈玉娟、周如东归还借款及利息等。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收条、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陈玉娟、周如东结欠谈晓东人民币300万元整,有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收条佐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无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三林公司、龙山公司、盛昌厂为陈玉娟、周如东向谈晓东借的上述款项提供担保,有借款协议的各方签字盖章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三林公司、龙山公司、盛昌厂与谈晓东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无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周如东主张其作为陈玉娟的融资代理人,并非本案的借款人,不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并出具其与陈玉娟签订的支付承诺书一份,本院认为,该支付承诺书系其与陈玉娟之间的协议,并不必然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周如东也未能就谈晓东知道其并非借款人身份这一事实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明,故周如东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周如东仍应对借款承担还款义务。陈玉娟、周如东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清借款时本案纠纷的起因,对此应履行继续给付之责。关于借款利息,龙山公司认为由于借款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还款人没有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谈晓东主张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协议虽有约定利息的条文,但该条文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龙山公司的上述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谈晓东主张还款人应支付他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开始计算,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15年5月10日,故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因此谈晓东的上述主张部分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陈玉娟、三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玉娟、周如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谈晓东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二、三林公司、龙山公司、盛昌厂对陈玉娟、周如东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陈玉娟、周如东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0元(谈晓东已预交),由陈玉娟、周如东负担(谈晓东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陈玉娟、周如东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谈晓东。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智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