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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明理与被执行人厦门喜事多商贸有限公司、傅理祥、郑少星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理,厦门喜事多商贸有限公司,傅理祥,郑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林明理,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喜事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理祥。被执行人傅理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少星,男,汉族。厦门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厦证执字第00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明理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喜事多商贸有限公司、傅理祥、郑少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林明理与被执行人厦门喜事多商贸有限公司、傅理祥、郑少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喜事多商贸有限公司、傅理祥、郑少星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0740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500000元和执行费740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