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东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文龙与李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龙,李美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337号原告高文龙,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美辰,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文龙与被告李美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文龙于2015年8月18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