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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桂芳诉被告海清、斯庆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芳,斯庆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012-1号原告胡桂芳,女,194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斯庆花,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伊和乌素苏木人民政府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芳诉被告海清、斯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斯庆花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以案外人张长樱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北路东纪委监察局职工住宅楼1-2-302室(产权证号:132420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斯庆花的个人工资账户;二、查封案外人张长樱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北路东纪委监察局职工住宅楼1-2-302室(产权证号:132420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