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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俊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41号被告人王俊起,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住河北省南皮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2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张国宏,南皮县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4】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起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起及辩护人张国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5日上午8时许。南皮县乌马营镇塔马寺村王俊起、许某夫妻二人在自家门前,同王俊起的大哥王某1发生争吵,王某1持刀追打许某,王俊起见状持铁锹朝王某1头部拍了一下,致王某1头部受伤,后家人将王某1送至南皮县医院治疗,王某1经医治无效,于2014年2月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1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俊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俊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起诉书对被告人的定性有误,被告人王俊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14年1月25日上午7点多钟,南皮县乌马营镇塔马寺村王某1在家门口骂街,和其一墙之隔的王某1之五弟王俊起及其妻子许某出来与王某1争吵,争吵中王某1持菜刀追打许某。被告人王俊起在自家门洞内抄起铁锨王某1头部拍一下,致王某1头部受伤。经医治无效,王某1于2014年2月4日死亡。经南皮县公安局物证鉴定,王某1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妻子给付受害人医药费6000元、丧葬费10000元,另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30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俊起2014年1月28日第一次供述,主要内容是我兄弟五个,王俊起是老大,我还有三个姐姐。前几年因为伺候母亲,王某1和我们哥四个关系都不好。故母亲去世时,王某1也没趴棂,老人的住院费、丧葬费他一分都没拿,因此我哥四个对他都有意见。我和王某1家一墙之接。几年来,王某1经常站在门口骂闲街,25号早晨7点多钟,王某1又站在门口骂街,我听了很生气。我妻子许某出去和他骂起来,这时王某1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向许某身上砍来,我一看他拿菜刀砍人,就从院里拿起一把铁锨打去,因为生气用力很大,铁锨拍在王某1头顶上,当时王某1就倒在地上,外人把我拉回家里,不知谁叫120,不一会120汽车到了将王某1拉走了,出于兄弟关系,我从家里拿2000元钱给了我三哥王某2给我大哥看病·去了。(公安二卷P4-10页)被告人王俊起2014年2月11日供述,主要内容是(公安二卷)打王某1的是一把普通的方头铁锨,一米多长,旧的,当时打王某1打断了半个铁锨头。打完仗铁锨放在我家院西南角了。王某1拿的是把不锈钢的菜刀。(公安二卷P11-12页)被告人王俊起2014年5月7日在南皮看守所的供述(补充卷):当时听到王某1在大门外骂街,我和我妻子许某前后脚出的大门,开始出去我没拿铁锨,出门见到王某1拿着菜刀在门前骂街,骂的很寒碜的话,我妻子许某上前和他骂起来,骂着骂着王某1举起菜刀想砍许某,许某就向后躲,我一看就顺手拿起我家大门口里边的一把铁锨过去朝王某1头部拍了一下,就倒在地上。被告人王俊起2014年8月18日在南皮县看守所的供述(补充卷):我妻子许某先出去的。当时我们在家里吃着早饭,听到王某1在大门口骂街,已经骂了一会了,许某先出去的,随后我放下饭碗也出去了,在院里听到许某和王某1对骂着,我还没出大门洞就看到王某1举着菜刀追许某,许某向家里跑,我就顺手在门洞里拿起一把铁锨出门朝王某1头部拍了一下子,他就倒在地上。王某1拿菜刀追着砍许某,两人距离有1米多远。当时我离她们很近了,许某跑到我跟前了,我就拿铁锨拍了王某1一下子。当时没多想,怕王某1砍上许某,当时也急了蒙了就打了他一下子。2、证人王某2证言,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25日上午8时许,我大哥王某1和我五弟王俊起打架了。我不在场。我接到我五弟妻子许某电话说,王俊起把大哥王某1给打伤了。然后我立即到王俊起家门口,看到王某1躺在王俊起家门口,头流些雪,我问许某“怎么个事、“许某说,王某1来家骂街被王俊起用铁锨拍了头部一下。我就带着王某1去医院了。这两年,我大哥王某1经常骂街,也不知原因。(公安二卷P14-15页)证人王某22014年5月6日的证人证言(补充卷):父母的2.5亩地上分给我们兄弟5人每人半亩地,分了好多年了,没有分给王某1。王某1说少给他地了,我们找人量,他又不让量。王某1和王俊起真正没什么矛盾,就是王某1和我们哥四个都不合,见到谁骂谁,这两年我们都不理他,我们哥几个离王某1住的远,王某1和王俊起只一墙之隔,所以经常骂王俊起,腊月二十四面四面楚歌是我母亲的祭日,我们几个姐们来了在王俊起家吃的,王某1见不去骂他家就骂街,我们几个姐们吃完饭就走了,到第二天早起听说王某1又拿着菜刀骂街,结果王俊起拿铁锨给拍了。王某1不养老人,我母亲死了后丧葬费都没出。王某1住院期间开始去医院王俊起出了2000元,后来经我手又给了4000元,最后丧葬费也是王俊起家出的,经我的手10000元。3、证人许某2014年1月28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25日上午我丈夫王俊起殴打大哥王某1了。情况是王俊起哥五个。王某1是大哥。因为伺候母亲,王某1和这哥四个关系不太好。我家与王某1家一墙之接。这几年,王某1经常站在他家门口骂街。2014年1月25日早晨7时许,王某1又站在门口骂街。我就出门。跟他说“这些年,老的少的哪有对不起你的事、王某1就和我吵起来,不一会王某1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向我砍来,王俊起这时也从自家院里拿出一把铁锨向王某1打去,铁锨拍在王俊起的头顶上。(公安二卷P17-18页)证人许某2014年2月12日(公安二卷)证言,在王某1治病期间,我家给出6000元,丧葬费出10000多元,2014年2月10日经调解,我家一次性付给王某1家属130000元。(公安二卷P23-24页)证人许某2014年5月6日的证人证言(补充卷):当时王某1在我门前骂街,王俊起先出去的和嘈,后来我出去,到王俊起前边和王某1骂起来,当时他手里拿着菜刀,骂着骂着,王某1举起菜刀说:“砍死你完了”,我就向后躲,王俊起在我后边拿着铁锨朝王某1头部拍了一下,王某1就倒在地上。王俊起先出去的时候没拿铁锨,具体什么时间拿的铁锨我不知道。打完后王某6在那了,我让他打的120,然后又叫来王某3他们哥几个,我拿的钱让王某2、王俊荣跟着去了医院。王俊起就拍了王某1一下。证人许某2014年8月26日的证人证言(补充卷):我记的王俊起先出去的,到外边以后,我站在王俊起前边了,和王某1骂街了。我一骂街王某1就举着菜刀过来砍我,我就向后退,王俊起从我后边过来,朝王某1头部拍了一铁锨,最后王某1离我有1米远左右。4、证人王某32014年2月12日的证言,被告人王俊起正在家,五弟媳妇许某跑到我家说,王俊起和王某1打起来了,王俊起用铁锨把王某1的头打破了,我又喊着三兄弟王某2一起去的,我去时,见王某1躺在王俊起家门前,门前道南地上扔着一把铁锨,旁边有半截锨头,我一看王某1头破了,救护车来我就让王某2送王某1去医院了。2014年5月6日王某3的证人证言(补充卷):同2014年2月12日的证言一致。证实听许某说王俊起和王某1打起来了,王俊起用铁锨把王某1头部打破了。看到现场王某1躺在王俊起家门前,门前道南地上扔着一把铁锨,旁边有半截锨头,王某3喊着王某2一起把王某1送医院了。5、证人刘某(女,31岁,南皮县急诊工作)的证言(P28):证实在南皮县塔马寺村120车接过一个病人,五、六十岁的男子,头外伤,止血后输上液就拉回南皮县医院了,后来知道这名男子叫王某1。6、证人王某42014年2月11日(女,33岁,被害人王某1的二女儿)的证言(P30):我们两家已达成赔偿协议,我母亲江某、我姐王某7已谅解了王俊起的行为,不再要求追究王俊起的刑事责任,并写了赔偿谅解书一份。证人王某42014年6月10日(补充卷)证言::我是王某1的女儿,村离的近经常回娘家,王某1家就一把菜刀,是一把不锈钢的,具体特征我说不上来,就是普通老百姓用的那种,我母亲现住在我家,她身体一直不好,糖尿病已经很多年了,前些年又得了脑血栓。半身不遂,说话也说不清,没法交流。现在我们两家基本调解完了,我也就盼着快点开庭,有个结果。证王某4彦2014年8月28日(补充卷)证言:因为养老、分地、房产证,我父亲思想压力大了,所以总是骂街。7、证柴某星(男,65岁,塔马寺村人)2014年5月6日的证人证言(补充卷):他两家因为分老人的地及养老人的事有矛盾,这些王某1军经常骂王俊起家两口子,去年腊月二十多(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在院里又听王某1军在门前街上骂王俊起,我就出去看,一出门正王某1军一边骂“我操你小闺女”等脏话,一边举着一把菜刀追着王俊起的媳妇要砍人,骂的那个寒碜,这时王俊起从院里窜出来,手里拿一把铁锨,出门看见这情况,就拍王某1军头上一铁锨王某1军就倒在地上,头破了,当时还能说话,后来就送医院里了王某1军当时拿的菜刀是把不锈钢的,挺亮王某1军不但和他兄弟姐们关系不行和村上人们都上不来,还不养老人,人们都有看法。证柴某星2014年8月28日证言:当王某1军拿菜刀许某英距离2、3米远。以前他们没有动手打过仗,以王某1军骂街许某英不理他王某1军在村里人臭,也和别人打过仗。当时我在我家门口站着了,在打仗的东边约20米远,当时见王某1军拿菜刀许某英许某英往家里跑,王俊起拿着铁锨出来王某1军脑袋拍了一下子。8、证王某5仁(男,80岁,塔马寺村人)2014年5月6日的证人证言(补充卷):我家住在王俊起南边,那在早晨(具体日子记不好了)吃完早饭到北边玩,在王俊起家南边不远站着,看王某1军拿着菜刀追他兄弟媳妇,当时王俊起正在家,王俊起从门洞里拿着一把铁锨出来王某1军脑袋拍了一下王某1军就倒在地上,当时我年纪大了没敢过去,后来就来人了。证王某5仁2014年8月28日的证言王某1军拿菜刀许某英时许某英距离不远,以王某1军许某英、王俊起没有打过仗王某1军以前和别人打过仗,不老实。我当时离打仗的地方不远,7、8米左右,我在道南,打仗的在道北。开始王俊起没拿铁锨,见王某1军拿刀追他媳妇才拿的铁锨拍王某1军,拍到脑袋上了。9、证王某6飞2014年5月6日的证言(补充卷):我和王俊起家离的不远,在他家西边住,那天早晨听到外边有骂街的,我就到那一看,当时打完了王某1军脑袋上有血在地上躺着,我们王某1军拽到家里,王俊起的媳妇让我给打120王某1军看病,我就用我的手机打通了120,王俊起的媳妇给王俊起的哥们打电话让他们过来,过了一段时间南皮县医院120车过来王某1军给拉走了,当王某2海跟着去了。10、提取笔录:南皮县公安局在南皮县乌马营许某英家(被告人王俊起家)依法提取铁锨一把(特征木把半截方头)、菜刀一把(不锈钢)。11、南皮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铁锨1把、刀1把。12、辨认笔录(P39-42):被告人王俊起对拍王某1军头部时使用的铁锨的辨认。(P39-42)13、南皮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4年1月29日王某1军伤情说明,南皮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王某1军伤情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正在观察治疗中,待伤情稳定后另行评定。(P4314、南皮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死王某1军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P46-61)15、南皮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死亡诊断重型颅脑损伤;肺感染。(63-73)16、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1)病理诊断王某1军系大脑、小脑、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小脑片状挫伤出血,局部软化灶形成;(2)小叶性肺炎;(3)心肌间质地轻度水肿,部分心肌细胞肥大;(4)肝窦内白细胞反应,汇管区少量炎细胞浸润;(5)肾远曲小管少量蛋白管型;(6)脾中央小动脉轻度硬化。(74-81)17、2014年5月6日南皮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2014的2月4日,在乌马营镇塔马寺许某英家提取的铁锨(王俊起使用的作案工具)经勘查未发现血迹。18、沧州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补充卷):检材和样本:(1)标记有“菜刀刀把上的脱落细胞”纸质包装袋袋内菜刀一,(2)标记有王某1军’字样的血斑一份,检验结果,STR多态性检验结果,1号检材未获得STR分型。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地点南皮县乌马营镇塔马寺村王俊起家门前。(公安二卷P82-88)20、抓获证明,南皮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28日塔马寺村王俊起家将犯罪嫌疑人王俊起抓获。(P36)21、办案证明,犯罪嫌疑王某1军拍断的半截铁锨头,未找到。(P38)22、、户籍证明,证实犯被告人王俊起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P44)23、赔偿谅解协议书一份,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俊起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30000元,受害人方收到赔偿款后,将不再追究王俊起的刑事责任和任何民事责任。(P33)24、南皮县乌马营镇塔马寺村民委员会证明:证王某1军之江某枝多年患有糖尿病、脑栓塞,行动不便,语言表达不清。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六、处理意见和理由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俊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王某1军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起之许某英因被害王某1军在家门口骂街与其发生争吵,争吵王某1军持菜刀追许某英。被告人王俊起主观为制止被害人对行为,在自家门洞内抄起铁锨王某1军拍去,王某1军头部受伤。住院十余天后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无限正当防卫的意见,本庭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王俊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忠杰审 判 员  杨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合议庭鄢忠杰杨金华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