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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顾鹏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刑初字第10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无业。2006年5月7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白天,被告人顾某多次采用铁棍撬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河畔新村小区住户家中行窃,具体如下:1、被告人顾某在6幢3单元601室窃得被害人兰某放在室内的人民币1500元左右,以及佛像吊坠黄金项链1条(含玉石)、白金钻戒1枚,赃物佛像吊坠黄金项链(不含玉石)价值人民币1561元。案发后,赃物黄金项链(不含玉石)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顾某在6幢2单元503室窃得被害人翁某放在室内的白金钻戒2枚。3、被告人顾某在6幢1单元401室窃得被害人田某放在室内的蛇形黄金项链1条、小羊黄金挂坠1个、黄金珠子2颗、黄金手链1条,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42元。案发后,赃物蛇形黄金项链、小羊黄金挂坠、黄金手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被告人顾某在7幢3单元305室窃得被害人程某放在室内人民币3000元左右,以及男式黄金方戒1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挂坠1个、中华香烟4条、长嘴利群香烟约40条、阳光利群香烟4条、红双喜香烟5条、兰白沙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1条,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952元。案发后,赃物男式方戒、黄金挂坠及红双喜香烟4条、兰白沙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1条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某处查获了作案工具鸭舌帽1顶、撬棍2根,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兰某、翁某、田某、程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售货单、烟草专卖许可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及监控录像(光盘);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顾某的作案工具鸭舌帽一顶、撬棍二根,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三、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兰某、翁某、田某、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国娣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