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成林与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林,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胡成林,男,汉族,1952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负责人:杨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鸿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胡成林诉被告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成林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