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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一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请判决离婚;返还嫁妆。被告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沈庆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