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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红军与南部蓝天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军,南部蓝天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胡红军。被告南部蓝天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秀波。被告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晶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