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柴亚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沁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亚飞,又名柴亚非、非非,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7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4日,后于2012年7月3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4月2日被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亚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雅鑫、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柴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柴亚飞窜至沁阳市吴某某家,将廉某某放在屋内的一盒红旗渠香烟盗走。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45元。2、2015年6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柴亚飞骑自行车、携带螺丝刀窜至沁阳市吴某某家,在三楼准备行窃时,被吴某某当场抓获。吴某某将被告人柴亚飞盗窃时所使用的自行车及螺丝刀移交沁阳市公安局覃怀派出所。被告人柴亚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柴亚飞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7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4日,后于2012年7月3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4月2日被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柴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盗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甲、吴某乙证言、被害人吴某某、廉某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亚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亚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柴亚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亚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柴亚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45元。三、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敏洁审 判 员 范献献人民陪审员 连百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