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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邓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邓某,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邓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淑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元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