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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文涛、李华伟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吴文涛,李华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吴文涛,绰号蛋子,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捕前住郑州市中原区。2008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强、王艳西(实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华伟,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安徽省临泉县。2011年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文涛、李华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3)郑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文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涉案毒品及毒资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吴文涛、李华伟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巧 玲代理审判员 刘 太 键代理审判员 赵 留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