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润堂要求宣告李存轩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润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原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润堂,男,193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新原乡武彦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3308240335.申请人李润堂要求宣告李存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润堂诉称,李润堂之子李存轩(1961年3月27日出生)于2010年7月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故请求宣告付文岗死亡。经查,李存轩,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新原乡武彦村人,身份证号142202196103270315,系申请人李润堂之子。原平市公安局闫庄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李存轩于2010年7月17日在原平市闫庄镇刘庄村由杨新涛雇佣放羊的途中失踪,经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家属多次寻找至今没有李存轩消息。李存轩走失前未婚,无子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存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存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润堂的关于宣告李存轩死亡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存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