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道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道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道选,农民。1993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1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道选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道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道选三次来到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192号3楼中诚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叶某放在书柜里的16条软壳中华329香烟、3条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3包软壳中华329香烟以及一块镜子。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中涉案6条软壳中华329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该6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盗的3条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价值人民币3000元,镜子价值人民币20元,其余10条软壳中华香烟及3包软壳中华香烟已灭失,无法鉴定价值。案发后,被盗的镜子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道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祁某、梅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道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道选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道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丁道选退赔给被害人叶信礼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