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霞、王站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会霞,王站方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纪峰,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会霞,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王站方,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霞、王站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会霞、王站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