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红兰与李全、石会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兰,李全,石会升,胡一,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刘昭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00844号原告张红兰。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被告石会升。被告胡一,个体户。被告李全、石会升、胡一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全、石会升、胡一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爱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128号三层01、02、09、10单元。法定代表人温志伟。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1号。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昭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兰诉被告李全、石会升、胡一、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刘昭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刘昭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兰撤回对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刘昭远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兰撤回对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刘昭远的起诉。。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红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