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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藤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翠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字第339号被执行人李翠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藤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翠敏罚金刑罚一案。被执行人李翠敏应交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藤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蒙德彪审判员  黄深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