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与朱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朱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57号原告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北门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戴叙明。委托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怀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迎红。委托代理人虞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常熟虞山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