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巴木拉诉被告张维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韩巴木拉,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区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张维仲,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巴木拉诉被告张维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巴木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韩巴木拉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