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商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无锡翔荣运输有限公司与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翔荣运输有限公司,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743-1号原告:无锡翔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罗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王洁,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006室。法定代表人:姜金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翔荣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翔荣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翔荣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纳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翔荣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无锡翔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