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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蔡江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赵李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