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蔡江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赵李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